(2015)阿市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曹增才与曹润峰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增才,曹润峰,陈继舟,孙长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曹增才。被告曹润峰。被告陈继舟。被告孙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增才与被告曹润峰、被告陈继舟、被告孙长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增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增才承担。审 判 长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喻 霞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步 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