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友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润友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52号原告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南联村。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济南润友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圣井高科技园润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润友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