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慈民一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慈利县永红建材店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永红建材店,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890号原告慈利县永红建材店。经营者赵华兴,男。委托代理人谭爱民,慈利县江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继辉。原告慈利县永红建材店与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债务14000元,原告慈利县永红建材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永红建材店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永红建材店撤回对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5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慈利县永红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滕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