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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玉真与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真,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李玉真。委托代理人徐亚建。被告刘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范庄新村22幢207室。负责人叶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真与被告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玉真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湘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