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建军、刘希贵、罗艳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军,刘希贵,罗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慕朋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军。被执行人赵建军。被执行人刘希贵。被执行人罗艳刚。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建军、刘希贵、罗艳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西仲裁字(2014)第48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执字第001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