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志宏申请执行李永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宏,李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928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宏,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永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7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富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