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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恢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林与被执行人王德生合伙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林,王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林,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德生,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国林与被执行人王德生合伙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锦民一终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续行限额查封了登记在王德生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x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现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立一民抗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本案指令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故应依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锦民一终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