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晓军、鲁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晓军,鲁静,泰州市汉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沈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749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天达佳园29幢101-201室。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曙琴(特别授权)、周娜,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军。被告鲁静。被告泰州市汉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凤凰西路98-1号4幢。法定代表人沈洵。被告沈洵。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军、鲁静、泰州市汉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沈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玲、人民陪审员周榕、窦虎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为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洁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