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颜双飞、玉环迦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玉环迦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油龙昌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双飞,玉环迦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油龙昌能源有限公司,台州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666号原告:颜双飞。被告:玉环迦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炜立,职务:。被告:浙江中油龙昌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平,职务:。被告:台州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平,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双飞与被告玉环迦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油龙昌能源有限公司、台州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双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迦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油龙昌能源有限公司、台州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双飞撤回对被告玉环迦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油龙昌能源有限公司、台州弘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29.00元,减半收取21414.50元,由原告颜双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