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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世纪长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世纪长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世纪长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25元,减半收取7162.5元,由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海涛代理审判员  林福梅人民陪审员  陈施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