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尹某某,男,39岁,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夏某某,女,42岁,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