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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尹某某,男,39岁,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夏某某,女,42岁,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