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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思家与谢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家,谢向东,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刘思家,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新华村福祥屯。被告谢向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蔬园乡合兴村。被告王霞(曾用名王朝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宏伟小区**栋*单元702门。原告刘思家诉被告谢向东、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审 判 员  石 锐人民陪审员  姚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