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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委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文凯与上虞市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张伯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凯,上虞市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张伯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委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凯,身份代码330681198702127713。被执行人上虞市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香汀。被执行人张伯仁,身份代码330624196404210010。蔡文凯与上虞市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张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诸璜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虞市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其名下位于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工业房地产及设备已拍卖完毕,扣除工资、税未、处置费用等余款尚不及完全受偿抵押债权,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委字第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