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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应振飞、应凤明与应凤明、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振飞,应凤明,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应振飞。被告应凤明。被告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凤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振飞与被告应凤明、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振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振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