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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王某某,住五常市。被告许某某,住五常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秀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