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与被告傅广伟、陈小苹、广庆集团有限公司、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庆集团有限公司,傅广伟,陈小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938号原告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7号4楼。法定代表人熊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路庐山路与东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傅广伟。被告广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广星。被告傅广伟,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被告陈小苹,女,汉族,1964年3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诉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庆集团有限公司、傅广伟、陈小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在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辖区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