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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余言清与吴劲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余言清,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吴劲松,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余言清与被执行人吴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怀诉前保字第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其妻子陈丽君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号别克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4)怀执字第117-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车辆作价180000元抵付归申请执行人余言清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其妻子陈丽君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号别克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勇审 判 员  支立好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