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兰执字第2123、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温洪明与陈昌胜、孟梦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洪明,陈昌胜,孟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2123、2690号申请执行人温洪明。被执行人陈昌胜,男,1974年2月6日生,身份证号:372801197402061912,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河畔花园8号楼1602室。被执行人孟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洪明与被执行人陈昌胜、孟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民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原查封车辆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陈昌胜车牌号为鲁Q×××××宝马轿车车一辆,续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