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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恢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海军与被执行人邵邦林、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恢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白海军,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邵邦林,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邦林现有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百华村海形组015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邵邦林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百华村海形组015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