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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新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孟云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云民身份证:3301031962041113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013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云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孟云民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昌河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灰)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昌河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灰)。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洪子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