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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马卫东与严成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东,严成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612号原告马卫东。被告严成茂。马卫东诉严成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卫东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卫东负担,本院退回原告马卫东25元。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冬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