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顺牧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牧隆贸易有限公司,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96号原告:上海顺牧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翀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飞,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顺牧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顺牧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顺牧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