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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康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电焊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现住江苏省丹阳市。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康某至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大街���银行门口、后巷菜市场、后巷卫生院等地盗窃作案五起,窃得现金、电动自行车等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16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康某至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某菜市场附近一麻将馆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徐某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自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3元。该车已被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2、2015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康某至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大街某银行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蒋某放在电动自行车篓子内的拎包一只,获取了包内现金170元。拎包已被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3、2015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康某至丹阳市丹北镇后巷菜市场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放置在菜摊上的现金110元。4、2015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康某至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某大排档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柴某放置在银白色面包车内的拎包一只(未核价),该���包已被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5、2015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康某至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卫生院内,乘隙窃得被害人常某放置于轿车里的拎包内的现金860元。同时查明:公安机关接常某报警,于4月2日晚上将被告人康某抓获,康某如实供述了该起及之前四次的作案经过,退还了常某人民币670元;另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计人民币4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柴某、张某、蒋某、徐某等人的陈述,现场监控截图、搜查笔录与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与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康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菊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烨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量刑评议表(2015)丹刑初第345号案由盗窃被告人康某情节2163元,5次,自首,赔偿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起点拘役三个月(2000元)基准刑拘役三个月确定宣告刑优先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确定减少基准刑增加基准刑幅度确定增加基准刑其他情节基准刑自首20%以下-5%多次20%以下+18%赔偿20%以下-5%累计+8%拟宣告刑自由裁量+15%宣告刑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2000元判决结果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2000元其他是否审委会讨论否适用缓刑依据初犯、自首、赔偿承办人:签发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