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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汤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教师。被执行人:汤勇,公务员。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凤民二初字第00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汤勇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李军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勇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