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军林与路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林,路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283号原告张军林,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路宝红,男,47岁,山西省盂县。原告张军林诉被告路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宝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军林诉称,2014年5月21日,被告找到原告称,最近资金周转困难,想向原告借用现金18500元,原告碍于面子,就如数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支,之后,该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付,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现金1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路宝红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军林经营前四后八乘龙牌自卸车一部,2012年度原告曾为被告路宝红及郭宝生拉运石子,后郭宝生给付被告路宝红一万元,要求转付给原告张军林,结果该款被被告路宝红使用。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净欠原告运费8500元,加之原告占用的10000元,共计185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为原告书立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于2015年5月8日持前述诉称理由及借据诉讼本院,要求解决。审理中,被告路宝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路宝红占有使用原告张军林10000元及结欠运费8500元的事实存在,原告诉讼主张有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路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军林欠款185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路宝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财林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人民陪审员 崔永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