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343号原告薛某,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陈某,天津市滨海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诉争纠纷愿于庭下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02元,减半收取19351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长 任文婉审判员 张忠和审判员 郭立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