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王合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李红军,王合荣,刘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地址: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学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合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东。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红军、王合荣、刘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二审审理期间以与李红军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二审审理期间以与李红军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志勇审 判 员 刘艳利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雪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