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未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谢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