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燕凤与韦柳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凤,韦柳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凤,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世闻,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世辉,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柳业。陈燕凤与韦柳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柳业在贵州独山柳业食用菌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韦柳业在贵州独山柳业食用菌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