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袁从文、陈福凤与陈福凤、余丽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从文,陈福凤,余丽霞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袁从文,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天春。被告:陈福凤,经商。被告:余丽霞,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从文与被告陈福凤、余丽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从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从文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