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倩红与吴琳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倩红,吴琳,秦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46号申请执行人王倩红,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琳,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秦占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职业不祥。王倩红与吴琳、秦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6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倩红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琳、秦占军给付人民币59066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吴琳、秦占军名下银行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琳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益丰苑5号楼1单元402号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006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确定内容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审 判 员 周德良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