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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润良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润良,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初字第80号原告高润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亢哲楠,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友青,该区政府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润良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行辖字第00059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高润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润良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介 震审 判 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