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章顺娣与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顺娣,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反诉被告)章顺娣,女,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反诉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陶天海。委托代理人王伟。委托代理人陆坚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章顺娣与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钱娟审理。在本院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反诉被告)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章顺娣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正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