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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蔡金锋与陈润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锋,陈润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蔡金锋,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冯洽文,系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有生,系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润桦,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锋诉被告陈润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陈润桦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蔡金锋以其已与陈润桦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蔡金锋负担。审 判 长  陈 灏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人民陪审员  丁彩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李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