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朱发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欣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朱发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48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000400010049。法定代表人:潘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穗姿,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注册号:310114000674005。法定代表人:朱发甫。被告:朱发甫,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朱发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