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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与梁景强、李燕珍、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梁景强,李燕珍,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174-180号。负责人:胡小峰。委托代理人:黄俊钦、叶伟东,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梁景强,男。被执行人:李燕珍,女。被执行人: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村。法定代表人:叶惠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305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景强、李燕珍、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黄江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3054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惠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