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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惠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惠某某,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被告惠某某,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某,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惠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