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竟斐与王召峰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竟斐,王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李竟斐,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召峰,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竟斐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召峰给付借款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件款4400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5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闫鹍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