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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覃霞、覃艳与刘启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霞,覃艳,刘启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覃霞,经商。原告覃艳,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金鹏,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勇,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启于,务农。委托代理人黄再永,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霞、覃艳诉被告刘启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霞、覃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霞、覃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霞、覃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霞、覃艳负担。审 判 长  张登干代理审判员  郑明勇代理审判员  谭艳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