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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00年9月5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7月11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2008年1月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其兄赵某乙电话称赵某某在兆寨村垫资修路的工地现场被村民赵某丙、赵某丁父子阻挡并发生纠纷。该赵分别叫王某某、邢某某(绰号黑旦、黑娃,刑拘在逃)联系人手到兆寨村砸赵某丙、赵某丁父子家。当日14时许,该赵乘坐车牌号为陕XXXX**黑色“路虎”越野车在鲍陂桥与王某某驾驶的载有邢某某、吴某某、赵某甲,车牌号为陕ZZZZ**的军绿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汇合,随即驱车前往兆寨村。赵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等人到达兆寨村五组赵某丙、赵某丁父子家后,赵某某见其家门锁闭,遂与站在家门口的赵某丙之妻姜某某发生争吵,并称要找赵某丙、赵某丁,被害人姜某某称家中无人后,赵某某遂叫人砸家。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等人先后持砖头砸碎姜某某家临马路房间的窗户玻璃,上前踹门未踹开后,对姜某某威胁开门。姜某某遂打开大门,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等人进入屋内寻人未果,遂持木棍、拖把、砖头等将家中窗玻璃、防护栏、蓄水桶等物品砸坏,将过道西客厅火炉掀倒。在门口台沿上站着叫骂的赵某某随后呼叫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邢某某等随行人员,分别驾驶“路虎”、“丰田”普拉多等车逃离现场。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投案。2015年1月2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姜某某家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236.00元整。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其兄赵某乙电话称赵某某在兆寨村垫资修路的工地现场被村民赵某丙、赵某丁父子阻挡并发生纠纷。赵某某分别叫王某某、邢某某(在逃)联系人手到兆寨村砸赵某丙、赵某丁父子家。当日14时许,赵某某乘坐车牌号为陕XXXX**黑色“路虎”越野车在鲍陂桥与王某某驾驶的载有邢某某、吴某某、赵某甲车牌号为陕ZZZZ**的军绿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汇合,随即驱车前往兆寨村。赵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等人到达兆寨村五组赵某丙、赵某丁父子家后,赵某某见其家门锁闭,遂与站在家门口的赵某丙之妻姜某某发生争吵,并称要找赵某丙、赵某丁,姜某某称家中无人后,赵某某遂叫人砸家。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等人先后持砖头砸碎姜某某家临马路房间的窗户玻璃,上前踹门未踹开后,对姜某某威胁开门。姜某某遂打开大门,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等人进入屋内寻人未果,遂持木棍、拖把、砖头等将家中窗玻璃、防护栏、蓄水桶等物品砸坏,将过道西客厅火炉掀倒。在门口台沿上站着叫骂的赵某某随后呼叫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邢某某等随行人员分别驾驶“路虎”、“丰田”普拉多等车逃离现场。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投案。2015年1月2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姜某某家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236.00元整。后双方关于民事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协议,已履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12月5日中午一点多,其在工地上接到赵某乙的电话,说他修路被赵某丙和赵某丁挡了,还被赵某丙给打了,遂给朋友黑旦打电话说:你带上几个人,咱们到赵某丙家扎个势,但不要打人。随即司机刘某某开车带路,黑旦带着两个人开丰田越野车到了村口,与黑旦叫的另外一辆黑色小轿车碰头后,他们就一起去赵某丙家了。下车后姜某某不开门,就有两个小伙子上前用脚踹门,没有踹开,有小伙子拿着洋镐把砸临街道房间的窗户玻璃,还有人在地面捡砖头往窗户上砸,姜某某由于害怕将门打开了,接着这些人进到房子里面一通乱砸,姜某某也进到房子里,其在门口台子站着没有进去,听见房子里响动大,就叫那些人别砸了,然后那些小伙子就跟其一起开车走了。(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12月5日中午其和赵某某在一起,赵某某说他哥修路被赵某丁等人挡住、被打了,就叫开车过去。其开车到华城泊郡将吴某某、赵某甲带上,然后在雁引路桥上等到赵某某后一起去了兆寨,路上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把人带上去兆寨扎个势,但不要打人。他们到了赵某丁家门口,门锁着,门口坐着个女的不吭声,其见状就上前用脚踹门,还有个小伙子从路虎车上下来也踹门,那女的才说赵某丁不在家并把门打开,赵某某没有进去,其带头和吴某某以及另外一个小伙子一起进去,门外有人喊:砸。其看见门背后有个木棍,就拾起来把屋里大门及过道两边窗户玻璃都砸了,外面还有人用洋镐把及砖头砸玻璃的。出去后其将木棍一扔就坐车离开了。(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14年12月的一天中午,其和小赵在王某某家中上网,过了一会儿,王某某说虎哥他哥被打了,他要到航天医院送钱去,其和王某某表示和他一起过去。他们下楼上车后发现黑娃也在车里,车停下来的时候,其看见后面也停了三辆车,车上好像都有人,然后黑娃给王某某指路进了一个村子,在一户门前停下,黑娃给我们说就是这家,他们上前就踹那家门,没有踹开,他们就拾起地上的砖块将两侧的窗子砸了,这时门里出来一个四十左右的女人就骂我们,其又用砖将门里的水桶砸了。这时跟着他们的车又来了八九个人,一部分人进了那户人家。(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14年12月5日中午13时左右,其接到王某某的电话,就和吴某某跟着王某某驾车去长安,路上王某某告诉他们是去赵某某他村,因为有人把赵某某他哥打伤了。他们接了黑旦一起到长安兆寨村,到村口的时候又来了两辆车,汇合后他们一起到了那家人门口,接着他们人都下了车,门口有一个女的不开门,其和王某某、吴某某就踹大门,那女的没有办法就将门打开,他们进屋没有找到赵某丁,就随手拿起东西砸这家的门窗等物品,当时其拿了一个拖把把客厅大门的玻璃都砸碎了,王某某拿了个木棍也在乱砸,吴某某拿了个砖头将院内的水箱给砸坏了。他们三人把里面的玻璃砸完后又见两个小伙子进来,其中一人还拿着洋镐把,门口还有好几个小伙子用砖头砸赵某丁家的窗户,赵某某就在路边站着。2.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某证言:当天下午3点10分左右,村民孟某某给其说赵某某带了一帮人砸赵某丙家,其便立即报警,其看见有四辆越野车飞一样的从家门前向东开走,最后一辆是赵某某的草绿色越野车。随后其去了赵某丙家,看见赵某丙家门前挂的灯笼、窗户玻璃被砸了,房内桌子、椅子、炉子等物被掀翻。(2)证人赵某乙证言:2014年12月5日13时许,赵某丙阻挡其施工队修路,并将其打伤。后心里气不过,其给赵某某打电话说了此事,还给外甥王梁打电话,叫他带上人去把赵某丙家砸了。(3)证人李某某证言:当天下午3点左右,听人说有人砸赵某丙家了,其就跑过去看。当时就看到赵某某站在赵某丙家大门口台阶上,赵某某带着十来个小伙子分别上了门口停的四辆车离开了,赵某丙房子外侧玻璃全碎了,门口灯笼也烂了,门口一片狼藉。(4)证人王某甲证言:那天下午3点30分左右,其看到家附近围了很多人,还有警察,赵某丙家门口灯笼被砸,窗户玻璃也被砸碎。后来听村乡党说是赵某某带的人砸的。(5)证人孟某某证言:其听说因为赵某丙阻挡赵某乙修路施工,还把赵某乙打了,后赵某某带人将赵某丙家砸了。(6)证人孟某甲证言:那天其看见赵某某开个车从赵某丙家门口由东向西过来,赵某丙家玻璃、窗户、门都被砸了。(7)证人何某某证言:当天其看到家门口有两辆军绿色的越野车飞速开过,听说赵某丁家被赵某某带来的一群人砸了。(8)证人魏某甲证言:因为村里修路,赵某丙挡修路与赵某乙发生打架,后赵某某便带人来把赵某丙家砸了。其看见当时从车上下来的年轻小伙子手里拿着洋镐把,有的人在路边捡的砖砸赵某丙家,砸完便都上车跑了。(9)证人李某某证言:当天下午其路过赵某丙家门口,看见好多灯的碎片,后来听人说赵某某叫人把赵某丙家砸了。(10)证人赵某某证言:当天其听到村里人说赵某某叫人把赵某丙家砸了。(11)证人魏某乙证言:村上修路到赵某丙家时,赵某丙将施工队挡住不让修路,赵某丙将赵某乙打伤了。赵某某听说他哥赵某乙被打,就带了十几个人开着车把赵某丙家砸了。其到赵某丙家看见他家的门、窗户玻璃都碎了。(12)证人赵某戊证言:2014年12月5日下午1点多,赵某乙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村修路赵某丙阻挡施工还把他打了。过了能有半个小时,赵某某开车带人来到赵某丙家门口,其中赵某某在现场指挥,让这些人砸赵某丙家。其见有人拿洋镐把,有人拿砖砸赵某丙家临街的玻璃、大门口的灯笼。我劝赵某某不要砸了,他没听进去,他指挥着说“砸!砸!”。砸完后上车就开车跑了。3.物证、书证(1)报案材料,破案、抓获经过。证明该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均对寻衅滋事地点、被害人家进行了指认,对乘坐的车辆进行了辨认。(3)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当天开车拉人一起前往被害人家。(4)情况说明、病档材料。大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甲因身患肺结核,且安康医院无条件收治,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邢某某已被网上追逃。(5)人口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王星锋、赵某甲的基本情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000年9月5日赵某某因抢劫罪被西安市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7月11日赵某某因非法拘禁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吴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年7月3日刑满释放。4、价格鉴定意见书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2015)0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赵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涉及窗户玻璃等物品价值鉴定为2236元。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四、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