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海兰、刘俊洁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崔海兰,刘俊洁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崔海兰,女,1977年12月13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被告:刘俊洁,男,1977年6月8日生,朝鲜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海兰、刘俊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崔海兰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F-5[幢]1802号房,建筑面积:86.39平方米,丘(地)号:5-30/302-22,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二D字第201205070040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