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19日。委托代理人谢周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