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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二娟诉被告陈伟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二娟,陈伟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马二娟,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被告陈伟伟,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二娟诉被告陈伟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二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二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二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