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二娟诉被告陈伟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二娟,陈伟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马二娟,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被告陈伟伟,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二娟诉被告陈伟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二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二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二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