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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益谦与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谦,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林书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53号原告刘益谦,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林俊荣,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洁,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晓江。第三人林书雄,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谦诉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林书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以及名下价值人民币50217.51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益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217.51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莉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