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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小平、罗有平等与黄文松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平,罗有平,罗金平,黄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平,农民。申请执行人罗有平,农民。申请执行人罗金平,农民。被执行人黄文松,农民。罗小平、罗有平、罗金平申请执行黄文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全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全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