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小平、罗有平等与黄文松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平,罗有平,罗金平,黄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平,农民。申请执行人罗有平,农民。申请执行人罗金平,农民。被执行人黄文松,农民。罗小平、罗有平、罗金平申请执行黄文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全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全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