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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06号被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54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依法没收赃款人民币11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赃款(物)发还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赃款人民币1100元依法没收存案,被执行人李某的罚没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刑初字第00543号刑事判决中赃款(赃物、退赔款)的发还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