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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艳燕与被上诉人江苏爱欣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艳燕,江苏爱欣诺科技有限公司,商川,陈寅灏,上海兴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冠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艳燕,女,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爱欣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和泰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汤奇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商川,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陈寅灏,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上海兴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三村45号甲1-106室。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上海冠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1065A室。法定代表人商川,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丁艳燕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爱欣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兴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商川、陈寅灏、上海冠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丁艳燕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艳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