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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林与陈玲龙、叶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陈玲龙,叶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李林。被告:陈玲龙。被告:叶仁华。原告李林为与被告陈玲龙、叶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