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林与陈玲龙、叶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陈玲龙,叶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李林。被告:陈玲龙。被告:叶仁华。原告李林为与被告陈玲龙、叶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