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方某、李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绰号“长江”,个体。2005年5月27日因嫖娼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二千元;2007年5月29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控被告人方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李某结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招引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2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又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达110000元,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方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辩称每次抽头属实,但每次当场消费掉2000多元,实际到手没有这么多。被告人李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李某结伙蔡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碧中海浴室某房间内,组织、招引赌博人员陈某、朱某、吕某等人,以“扎金花”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4000余元。2、2013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李某结伙蔡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碧中海浴室某房间内,组织、招引赌博人员陈某、朱某、吕某等人,以“扎金花”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李某在赌场上为参赌人员朱某提供赌资10000元。3、2013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李某结伙蔡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碧中海浴室某房间内,组织、招引赌博人员陈某、吕某等人,以“扎金花”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李某为参赌人员陈某提供赌资70000元。4、2013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李某结伙蔡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碧中海浴室某房间内,组织、招引赌博人员陈某、吕某等人,以“扎金花”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李某为参赌人员陈某提供赌资30000元。5、2013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李某结伙蔡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碧中海浴室某房间内,组织、招引赌博人员陈某、吕某等人,以“扎金花”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4000余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吕某证言,证实蔡某某跟其说起开了个赌博场子,让其去赌博,其共参与赌博五次,以及知道的抽头金额、参赌人员等事实。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跟陈某、吕某到碧中海浴室���房间参与赌博二次,方某、李某轮流抽头,赌的是“扎金花”,其输了七万元,向李某借过钱用于赌博等事实。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知道赌博场子是方某、李某、蔡某某等人合伙开的,其参与赌博五次,向李某借了10万元“抛子”钱,付过利息3900元,另向“建平”借了4万元,以及其输赢情况、其余参与人员等事实。4、同伙蔡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方某、李某商议决定,在碧中海赌博时抽点钱用于三个人的开支,并招引他人赌博的事实。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陈某、吕某、朱某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被告人方某的违法劣迹。6、碧中海沐浴中心住宿登记材料,证实被告人方某、李某在沐浴中心开房入住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李某结伙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招引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2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又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达11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方某提出的每次抽头的钱部分用于开销,实际拿到手的没有2万元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被告人将抽头获利的钱用于何开支,涉案金额应以赌博抽头总数来认定,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有赌博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十二日折抵刑期二十二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先行羁押十八日折抵刑期十八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以上所判罚金,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卫红人民陪审员 郑岳连人民陪审员 蒋志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峰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