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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伊某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242号原告于某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伊某,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伊某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颖 关注公众号“”